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_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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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地位比别人高确实非常美妙,推崇良知的人对自己也充满热爱,因此,质疑自己的善意,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仅此一节

  这个问题牵涉久远的古代,想要探究它的终极奥秘,我们需要研究罗马早期的法律,找到一些以前人们没有发现的事。

  每个人都知道,罗慕洛斯将自己有限的国土分给了自己的子民[1342]。在我看来,这正是罗马继承法的起点。

  按照土地分配法,财产不能在家庭与家庭之间转移。基于这一条令,法律界定了两种继承人[1343],一种是家庭内部的继承人,也就是子女及父亲养育的孩子,如果没有此种继承人,那么就要在男方选择一个最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即选取男方亲属。

  这意味着女系亲属没有继承权,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女系继承会使财产发生家庭之间的转移。

  子女继承母亲的遗产、母亲继承孩子的遗产,同样会让财产在家庭之间发生转移,所以十二铜表法禁止了这两种继承方案[1344]。按照十二铜表法,有权继承遗产的只能是本家继承人,对母亲来说,儿子不属于男系亲属。

  不过,本家继承人和最近的男系亲属,就算是女人也没有关系,因为女系亲属是没有继承资格的;女继承人的财产永远为娘家所有,所以她是否结婚关系不大。十二铜表法之所以没有限定继承人的性别[1345],原因就在这里。

  基于同样的理由——防止财产转移到其他家庭——祖父的遗产,孙子可以继承,但外孙无权继承,能够继承财产的只有男系亲属,外孙不在其列。因此,父亲的遗产,女儿是可以继承的,但孩子的遗产,母亲无权继承[1346]。

  这就是罗马前期的继承法。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继承法以土地分配制度为根基,明显是土生土长的,并非其他国家传过来或者去往希腊的代表们带回来的。

  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口中我们知道[1347],当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听说罗慕洛斯和驽玛针对土地分配问题制定的法律已被叫停,就重新启用了它们,不仅如此,为提高它们的地位,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因此,我们刚刚说到的这几条由土地分配制度衍生出的法律,请不用怀疑,就是由罗马的这三位立法者制定的。

  政治法已经限定了继承顺序,既然如此,公民怎么能因为自己有别的想法,就打乱这种次序呢?换一种说法,罗马早期是不允许公民自己立遗嘱的。可是,到了生命的尽头却无法为别人做些什么,这确实有些残忍。

  于是,有了这种方案:它对法律和个人意愿进行了调和,个人可以在人民大会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所有遗嘱,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门之手。

  按照十二铜表法,立遗嘱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公民为遗产继承人。对于那些没有遗嘱却成了继承人的人,罗马的法律在数量上限定得非常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分配法。罗马允许父亲售卖子女,既然如此,父亲也该有权不将财产交给子女,所以罗马大幅放宽了人们立遗嘱的权利。不得不说,在一贯性这方面,罗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旧时的法律。罗马的法律毫无顾忌,任由人们随意订立遗嘱,结果慢慢将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则打破了,再没有哪项法律,比它更有利于拉大贫富差距;因为一个人可以得到好几份土地,最后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大部分人却一块土地都没有了。所以,总是无法得到应得土地的人,不停地要求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正是在节俭、朴素、穷困已经成了罗马的特征,奢靡之风已经走到了极致时,这些人提出了此种要求。

  人们需要通过人民会议立遗嘱,既然如此,在外征战的人怎么办呢?他们不就失去了立遗嘱的权利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允许军人当着几个朋友的面表明自己在遗产方面的意见,以此来替代在人民会议中表态[1348]。

  大会一年不过举办两次,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事情也越来越多。罗马人在公民中选出一些成年人作为代表,他们坚信,立遗嘱这件事,应该让所有公民当着这些代表的面做[1349];代表一共有五个[1350],立遗嘱者在他们面前将自己的出身,即自己所有的遗产,卖给继承人;另一位公民则用秤将遗产的价值称出来——罗马当时尚未产生货币[1351]。

  这五个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个阶层,不过除了这五个阶层,其实还有一个阶层,只是这个阶层的人全都穷困潦倒,所以被排除了。

  在查士丁尼看来,这种通过称重贩售遗产的做法只是假想出来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到了后来这种做法已经无法实现,可是一开始是存在的。从乌尔比安的《纪要》中,我们可以找到证据证明[1352],后来关于遗产处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这种通过称量售卖遗产的方式。聋子听不见购买出身的人在说什么,哑巴无法告诉别人财产的名号,浪荡汉完全没有参与管理工作的资格,以致无法出售自己的财产,所以聋子、哑巴和浪荡汉是没有立遗嘱的权利的。我想我不需要再给出其他例子了。

  不管是普通合约还是遗嘱,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范围内,所以在大部分国家,相比于普通合约,遗嘱并没有更复杂的格式要求。不过罗马人对遗嘱的格式要求却比其他合约复杂,因为在那里,遗嘱是归公法负责的[1353]。法国有些地区采用的是罗马的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还是那样。

  就像我说的,作为一项人民的法律,遗嘱应该具有强制性,在书写时应该选择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辞。于是,又有了这样一个规矩:想要给予、转让财产,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文字[1354]。所以在特定的环境下,若想将遗产交给其他人继承,不妨采用替代继承法[1355]。不过,委托继承[1356]是严格禁止的,所谓委托继承,就是通过请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转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遗产给原本无权继承财产的人。

  如果在一份遗嘱中,父亲对儿子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认同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一份遗嘱,父亲对女儿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因为对儿子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那么孙子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因为作为男系亲属,他原本可以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而对女儿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却不会损害到任何人,因为女儿的孩子在这个家庭中原本就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也并非男系亲属,是继承不到母亲遗产的[1357]。

  罗马早期的继承法,并未对女性的财产做出过多的要求,因为它的着眼点只是不要违背土地分割原则。这给奢靡之风的盛行留下了易于通过的空隙,因为女人的财产和奢靡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沃科尼乌斯法的制定,就是因为人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和第三次布匿战争的时候,意识到了这一弊端[1358]。人们在制定这一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了某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可惜到现在,留下来的相关记录非常少。我认为有必要对该法做一些解释,因为人们对它的争议非常大。

  该法的部分残章,被西塞罗保留了下来。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该法将所有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之外[1359],不管她有没有结婚。

  在《纪要》一书中,狄特·李维谈到了这一法律,可惜也只有这些内容[1360]。按照西塞罗[1361]和圣奥古斯汀[1362]的说法,只要是女儿就不允许,就算是独生女也一样。

  大加图为了让该法获批,尽了最大努力[1363]。在这一背景下,大加图曾经做过一次演讲,奥卢斯·格利乌斯则从中引用了一段话[1364]。为了将奢靡之风压制下去,他曾经为欧皮阿法辩白,同样的,为了瓦解奢华之风的根基,他认为女性不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奥菲鲁斯所著的《学术集》的说法,在沃科尼乌斯法中,有一章专门对女性继承权进行了规范。任何看了这章的人都会误以为,这章之所以出现,是想要防止遗产被送出去太多,以致遭到遗产继承人的反对。然而,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不在此。前面已经说了,这一法律的目标是彻底断绝女性获得遗产的可能。这章在增加女性继承遗产的难度,其最终目标也是这个。如果遗赠可以随意进行而不受约束,那么女性完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所有她无法通过遗产继承形式得到的财产。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目标是防止女性拥有巨额资产。如果资产的数量只达到富足的水平,是不应该被剥夺的,只有巨额资产才是它的目标。对于没有遗产继承资格的妇女,法律规定可以给她们一些钱。西塞罗曾说过这件事[1365],但没说具体金额是多少。狄奥倒是指明了这笔资产的数额——十万小银币[1366]。

  西塞罗之所以会说沃科尼乌斯法只对户口簿中的人有约束力[1367],是因为它是为均衡财富而制定的,并不是为了改善穷困。

  这就让违法之徒有了漏洞可钻。罗马人非常看重形式,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就像前面说的,对法律用词的咬文嚼字,是罗马共和国的精神。有些父亲会故意不进行户口登记,以便能将遗产留给女儿。因为从字面上看,这些人并未违背沃科尼乌斯法,所以法官也不会对他们进行违法判决。

  有个名叫安尼乌斯·阿萨鲁斯的人,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是他的独生女儿。西塞罗说,这个人的名字在户口登记簿中并不存在[1368],所以他可以这么做,并未违背沃科尼乌斯法。韦列斯做了护民官就剥夺了女儿的遗产继承权。西塞罗说,这个人或许受贿了,要不然,他为什么违背所有护民官都遵守的继承顺序?

  每个公民都应该进行户口登记,要说什么人是登记簿中没有的,据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引用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1369]说:所有在登记簿中没有记录的公民,都将被贬为奴隶。西塞罗也曾说过,有人为此丢掉了自由[1370]。这种话,佐纳鲁斯也曾说过。所以在户口登记这件事上,沃科尼乌斯法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明显存在差别。

  沃科尼乌斯法的原则是,只有财产数量可以划入前五个阶层[1371]的人,才能在登记簿中获得有效地位。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度的原则是,只有划分到六个阶层之内,或者需要缴纳人头税的人,才能在登记簿中获得有效地位。为了避开沃科尼乌斯法,那些父亲居然愿意被划分到第六阶层,和那些没有资产的人、或许需要缴纳人头税的人成为同类,甚至失去选举权[1372],不得不说,本性的力量实在强大。

  罗马的法律严禁委托继承,这点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人们通过委托继承来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说得明白一些,就是将有继承资格的人确立为继承人,然后让这个人将遗产让给没有继承资格的人。这是一种新方法,它带来的结果也天差地别。有些人成功地让别人获得了继承权。塞克斯图斯·伯图库斯[1373]就高明地完成了此事,有人交给他一大笔遗产,让他转交给自己的妻子,他没有将这件事告诉任何人,但他找到了立遗嘱者的妻子,交还了所有遗产。

  还有一些人虽然接受了委托,却霸占了所有遗产,比如众所周知的赛克斯提留斯·卢弗斯——西塞罗在和伊壁鸠鲁派辩论时曾引用了他的事例[1374]。西塞罗说:“那时我的年纪还很轻,赛克斯提留斯·卢弗斯带我去见他的朋友,他问他们自己应不应该将昆图斯·卢弗斯托付给自己的遗产交给他的女儿。他找了不少年轻人,还有一些很有威望的人,所有人都说,沃科尼乌斯法已经对发提乌斯应该得到的财产做出了规定,既然如此,她就不该得到更多的数量;就这样,赛克斯提留斯拥有了巨额资产。假设他选择了正义、忠实,而非实际利益,他恐怕一个小银币都得不到。”然后,西塞罗又说:“你们有交还遗产的意愿,对此我并不怀疑,我甚至相信伊壁鸠鲁也是如此,可是你们在行动的时候并未遵循你们的原则。”在这里,我还有些话需要补充。

  就像沃科尼乌斯法一样,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遏制人的固有情感,人类的悲哀就在这里。立法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相比于公民,更关注社会;相比于人,更关注公民;共和国是他们法律的唯一核心,为此他们舍弃了公民和人。若非法律无视立遗嘱者的固有情感和他女儿的孝心,他又何必托朋友转交遗产给自己的女儿;法律完全不曾顾及受委托者的处境有多艰难;转交遗产会让他成为一个坏公民,不转交遗产会让他失去信用。只有正直可信的人才能打败贪婪和欲望,所以想要避开此种法律的,都是个性纯善的人,而接受委托的,原本都是正直可信的人。将他们当成坏公民或许过于严苛,如果这种法律为的就是逼迫正直可信的人想办法绕过法律,那我们不得不说,立法者大致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沃科尼乌斯法刚刚制定的时候,罗马人朴素正直的风气尚未完全遗失。人们有时会让民众发誓绝不违背法律[1375],以此来提高社会良知,让人们遵纪守法,这看上去像是用诚实与诚实对战。可是后来,民风被毁坏得非常严重,想用委托继承避开沃科尼乌斯法难度极大,人们违背该法的情况大幅度减少。

  在内战中死去的公民不计其数,奥古斯都掌权的时候,罗马十室九空,增加人口迫在眉睫。巴比安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涵盖了所有激励人民缔结婚姻、孕育子嗣的办法[1376]。而主要方法就是,提高遵从此法者继承遗产的可能性,以及提高违背此法者失去遗产继承权的可能性。沃科尼乌斯法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但巴比安法表示,在某种情况下,女性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

  妻子[1377]有权按照丈夫所立遗嘱继承遗产,尤其是生养过子女的妻子;母亲可以按照他族遗嘱接收遗产。这些都与沃科尼乌斯法相悖,不过有一点应当指出,即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可是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未被彻底舍弃。例如巴比安法规定[1378],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若想成为立遗嘱者所有遗产的继承人,如果该外人是男性,他需要有一个子嗣[1379];若该外人是女性,她需要有三个子嗣[1380]。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比安法表示,有三个孩子的妻子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可这针对的是族外之人的遗嘱;如果是亲戚间的遗产继承,沃科尼乌斯法的效力就完全不曾被巴比安法遏制了[1381],当然,这种情况到后来也发生了改变。

  在各个国家涌入的财富的侵蚀下,罗马的民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想让女性崇尚节俭,已无任何可能性。据哈德良时期的奥卢斯·格利乌斯[1382]说,在那一时期基本已经无人遵守沃科尼乌斯法了,它淹没在城邦奢靡的风气中。因此,尼杰尔时期的保卢斯在《判决》[1383]一书中,亚历山大·塞维努斯时期的乌尔比安在《纪要》[1384]一书中,均说只有血缘关系较远的男系姐妹,才会按照沃科尼乌斯法被剥夺遗产继承权。

  起初罗马古法非常严苛,能够让法官有所动摇的只有公正、克制和恰当。

  我们可以看到,罗马古法严禁母亲成为子女遗产的拥有者,而沃科尼乌斯法则为此种剥夺母亲继承权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理由。不过,为了安抚失去子女的母亲们,皇帝克劳德赐予她们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哈德良[1385]掌权的时候,特杜利安元老院发布条令,表示女性自由民如有三个孩子,将有遗产继承权;获得自由的女奴,如有四个孩子,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权。元老院的此项法令无疑是对巴比安法进行了扩展,按照这一条令,女性在此种情况下,若有他族之人愿意赠予遗产,她们有权接受。按照查士丁尼法[1386],女性无论有多少子女,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的法律失去了效力,慢慢地,这些因素又让那些严禁女性继承女系亲属遗产的法律也一并失效。共和体制下的女性不该因为手中握有财富或即将拥有财富而生活奢靡,进而高高在上,所以这些法律原本与共和政体的宗旨是非常契合的。君主体制下则是另一番景象,婚姻因奢靡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始大讲排场,因此,需要女性拿出手中的财富或即将拥有的财富作为支援。当罗马变成君主制,所有继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以往的法律严禁女系亲属成为遗产继承人,可现在,如果没有男系亲属,法官是可以将遗产判给女系亲属继承的。奥菲提恩元老院颁布法令规定,母亲可以将财产留给子女继承。皇帝瓦伦梯尼安[1387]、狄奥多西和阿卡迪乌斯在位时,外孙和外孙女有权成为外祖父的遗产继承人。最后,古法针对遗产继承的规定被皇帝查士丁尼彻底废弃,他对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重新界定:先是直系亲属,然后是直系尊亲,最后是旁系亲属;既没有男性和女性的区别,也没有男系和女系的区别[1388]。查士丁尼说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彻底和古法的断绝关系,顺从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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